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起算,按年利率12%计息,暂算至2022年5月10日为95133.33元,2022年5月11日起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其中70000借款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算,按年利率12%计算,暂算至2022年5月10日为28956.67,2022年5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保险费。暂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本息合计39409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每万元年息12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银行账...(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