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政银行)与被告陈**、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肖**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904.06元以及利息4193.9元,合计95097.96元(该利息计算暂至2022年5月27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肖**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花园××栋××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2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