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瓦房店市**********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瓦房店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用9,859元及利息(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xxx号x-xx-x号房屋的业主,入住后拖欠原告物业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11年的物业费用9,859元。上述拖欠款项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王**未到庭,...(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