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甲**、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浙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甲**没有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错误。申请人认为,甲**自愿加入乙**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当中,属于债务加入,应对申请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1.原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调解情况说明书》中,申请人“蒋*”已经作为调解协议书的一方与二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同意甲方直接支付给工人。疫情原因表示短期内支付完困难,要求在22年底前全部付清,每月按期支付。”三方已就乙**欠付的材料款,达成“债务转移”的意思...(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