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西安陆港********(以下简称陆港绿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700.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绿地国港***小区**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为1087264元。被告本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实际于2021年4月2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陆港绿地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已经达到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2.被告未按时足额交纳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涉案房屋因原告原因不能交付;3.被告已于2021年4月17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了通知收房义务;4.被告在项目建设中,因受政府治...(本文书还有2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