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诉安徽省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皖政地(增减挂钩)〔2018〕180号《关于合肥市2018年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80号《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1月29日予以受理。2024年4月26日,被告作出皖行复〔2024〕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48号《决定书》),以原告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予以驳回。原告不服,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48号《决定书》。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5月22日,被告作出180号《批复》,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北社区横店、北岗社居委,三十头社区方岗社居委用地范围内,征收建新地块集体农用地34.8871公顷(其中耕地28.0849公顷),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5038公顷,合计批准建设用地...(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