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胡**、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3日组织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其损失:医疗费2933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3813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800元、鉴定费3060元,由某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胡**、某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2.胡**、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9日7时30分许,路*骑电动自行车,在无锡市锡山区××路××号...(本文书还有3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