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光耀******(以下简称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安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阀安格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能够证实阀安格公司所出售的涉案阀门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份报告的情况下,径直驳回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属于枉法裁判。第一,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唐*)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虽然是针对阀安格公司所售1件阀门进行检验,但该份报告最终结论已经认定该件送检阀门材质不合格,即便原审法院认为仅凭1件材质不合格的产品无法以点概面,...(本文书还有17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