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保*************(以下称某保险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支付保险金;2.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拒赔理由系依据案涉免责条款约定的“既往症”,被上诉人所患“双侧颈内动脉c6段多发动脉瘤”为既往症,属于上诉人约定的免责情形,上诉人不应支付保险金。被上诉人于2020年1月28日已经在西南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侧颈内动脉c6段动脉瘤。被上诉人2023年2月16日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疾病也为颈内动脉瘤。该疾病属于合同生效时的既往症。根据《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六条第九项约定:“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被上诉人案涉医疗费用系因治疗投保前所患既往症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案涉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上诉人不应支付保险金。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证明就王**是否患有动脉瘤等情况作出具体询问,王*...(本文书还有4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