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情况。
原告某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
一、判令胡**偿还某某支行借款495219.4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4月15日,利息15426.66元、罚息335.22元、复利332.57元;自2024年4月16日起,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95219.4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23个基点后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确认某某支行对胡**提供的抵押物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