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纳*、纳*、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倪**、被告纳*及其被告纳*、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所有位于银川市××区的位于银川市××区房屋及房屋钥匙;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万元(按每年1万元自2011年起计算至2018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案房屋所有权人,2009年因朋友生活困难将涉案房屋无偿借给朋友暂住,但在原告要收回该房屋时发现涉案房屋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嗣后,原告前去被告处核实后得知该房屋于2011年由被告实际居住并一直使用原告名字缴纳物业费、暖气费至今。原告认为,二被告非法占有使用该房屋长达七年之久,近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并返还房屋,但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房屋,上述二被告非法占有原告房屋不予返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