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孙**、赵*、青海省健*******(以下简称健华药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唐*、被告孙**、赵*及健华药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赵*、健华药业公司共同偿还李**借款100000元;2.判令孙**、赵*、健华药业公司共同偿还李**利息188640元,本息共计288640元;3.诉讼费由孙**、赵*、健华药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李**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孙**、赵*、健华药业公司共同偿还李**利息18864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按照***.6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3年孙**因经营需要向李**借款140000元,约定年利率15%。2021年8月6日孙**以个人名义向李**出具《借条》,2021年8月25日出具《承诺书》...(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