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东方时尚**********(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东方时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方时尚公司支付王*2009年2月10日至2021年7月14日延时加班工资257843元;2.案件受理费由东方时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王*2009年2月10日入职北京市东方时尚机动车驾驶学校,后因公司统一安排,更换了劳动合同主体,于2009年8月1日与东方时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行政文员岗位。王*的工作形式是每周*5天休2天,工作时间是早班7点至16点,晚班12点至20点,周*从早7点到晚20点,另一天休息。王*在2021年7月份才得知在职期间东方时尚公司仅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其加班费,因东方时尚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王*的合法权益,故王...(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