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曹**诉被告梅*、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曹**诉称,被告梅**原告潘*的姨表弟,从2017年10月12日到2019年2月1日潘*通过转账方式分5次借给梅*人民币共计158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息1分5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据,至今被告口头承认借款,但却未还款。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8万元及利息(以15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从2019年6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梅*未答辩。
被告刘**辩称,应当驳回二原告对刘**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对该笔借款不知晓,刘**一直在家带孩子,后来才发现梅*有赌博等不良恶习,双方感情破裂,至于...(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