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舒**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曾**的一审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舒**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关于《经营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错误1、原判决认定舒**具有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以及工商部门登记的证据材料,舒**不是公司股东,不再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协议无效首先舒**是否系桃源县桃花雪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通过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确认,原判决根据《经营承包协议》确认舒**的股东身份错误,工商登记部门证据资料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的效力,原判决违背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其次,虽然《经营承包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合作期内,工商注册变更股权为甲方占比53%,乙方47%但是不能证明曾**未予变更登记,属于曾**未履行合同约定,怠于变更登记该变更股权约定属于双务行为,只能证明该约定双方没有履行;再次,虽然《经营承包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均认可,但是不能证明舒**系公司隐名股东,原判决依据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确认股东身份,严重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经营承包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协议无效二、原判决对《经...(本文书还有6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