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台**、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台**、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台**、人保六安分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彭**造成的各项损失55954.79元,当庭变更增加为57090.59元(护理费按新标准计算为9295.8元);2、台**、人保六安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1日21时20分,台**驾驶皖nf××××小型客车,沿彭*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彭*村路彭*小学路段时,刮撞行人彭**,至彭**受伤,单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台**负全部责任,彭**无责任。彭**受伤后,被送往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后在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三期”评定。
彭**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七组证据:1、...(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