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1.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对北京市某区某里×楼×单元×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认定的被征收人于某,确认涉案房屋在册户籍人于**为被征收人;2.要求被上诉人重新签订《北京市某区某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诉人为该户被征收人。
一审法院经查,2001年8月7日,于某与原朝外大街管理所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涉案房屋。2019年4月4日,于某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某区某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北京市某区某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