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木日乐嘎、被告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份,被告急需资金先后累计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执行标准,故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主张利息。就此事原告多次向被告通过微信,去现场等多种方式主张权利均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安*辩称,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本案原告通过被告向外出借款项,案涉借条确实是被告写的,...(本文书还有2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