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因无法直接向张**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于2025年2月1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元,并以31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3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计算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5年1月30日利息为6,406元,本息合计316,40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将公告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都是承包工程的包工头,2023年被告在夹江县华头镇承包修建工程,...(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