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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某城建开***、某置业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鄂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置业有***(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某城建开***(以下简称某城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鄂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由某置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木器综合厂法定代表人刘**借资建设的建筑物264㎡,计价96万元,以及电力设施三箱四线,给水、排污管道等计118万元,固定资产合计木器综合厂资产304万元,在拆迁时被某置业公司和某城建公司侵占了木器综合厂的企业资产644㎡,共折价304万元。某置业公司从暴力拆迁将木器综合厂的全部建筑物侵占为己有,却说成内部纠纷。应该是先给木器综合厂人员完成安置补偿、债权债务的清算,某城建公司拿钱把木器综合厂安置好后,才能有权将木器综合厂的资...(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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