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叶**、叶*、福建某甲********(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福建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福建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叶*、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乙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叶**、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向马**支付工程款941549.91元及利息8143.76元【以941549.9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8日)】,合计金额为949693.67元;2.判令某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叶**、叶*、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马**与叶**口头约定,由马**承包位于福州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福建某某******-智能光影创新产业基地工程模板项目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为本项目含1、2**楼及地下室工程,具体按最终施工图为准。工程施工内容为模板支撑系统、结构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等一切全部操作过程所需的木工、架子工及相关工种的工作事宜,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本文书还有5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