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许**、温岭市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俩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92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向案外人陈*林购买各类鞋材,2018年2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许**尚欠陈*林货款102500元,并由被告许**亲笔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许**于2...(本文书还有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