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江西省吉******(以下简称万福中学)、朱**、江西吉安************(以下简称长运吉安县分公司)、殷**、伍**、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万福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被告长运吉安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安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殷**、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566.88元(医疗费6010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1716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2126元、伙食费640元、护理费11716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超出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由被告万福中学、朱**、长运吉安县分公司、殷**、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万福中学在校住宿的初三学生。2017年6月16日12时45分许,被告万福中学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30名学生乘坐被告朱**驾驶的赣d4××××号中型普通客车赴县城参加中考,车辆行驶至长塘镇石岩岑路段时与熊庆生驾驶的赣dd...(本文书还有5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