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与被告王**、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冯**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在2024年2月19日的《云南法制报》第1-4版中缝人民法院公告专版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王**、冯**仍未应诉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765元及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本文书还有1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