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7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集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某某集团与李**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同到期且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动终止,二审判决认定某某集团与李**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某某集团支付李**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3.李**到某某集团处工...(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