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途恩******与被告陕西江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途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陕西江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82494.36元及违约金(以每次供货货款为基数,自供货之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计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承担律师费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钢材销售合同》对计量方式、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对账单,确认原告向其供货146.69吨,供货金*为662675.45元。其已向原告支付75万元,故不存在拖欠货款...(本文书还有3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