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中盛公司辩称,双方实际约定的利息是年利率36%,中盛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实际也是利息,金帝置业公司已支付的540,000元亦是按照年利率36%支付。金帝置业公司在一审中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导致一审法院不能按期审理,现在又以一审法院超过审理期限为由提出上诉,自相矛盾。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帝商贸公司述称,同意金帝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毛*、中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帝置业公司偿还毛*借款本金2,910,000元;2.判令金帝置业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396,800元(以本金2,9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金帝置业公司支付毛*、中盛公司利息及居间服务费2,325,672元(以4,306,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4.判令金帝置业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本文书还有3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