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4年4月8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按约定的月利息2分,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2023年12月29日)为1200元,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和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于202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之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双方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2分。可时至今日,被告拖着原告的借款未还,经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搪不予缓缓,至今仍拖欠2万元未还。为此,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请至贵院,望贵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