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茹*诉被告刘*、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璘哲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a**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202094.18元(非医保、精神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要求被告刘*赔付在被告a**保险责任限额外不予赔付的部分;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为205674.02元【具体包括:医疗费49069.12元、误工费32500元(6500元/月×150天)、护理费1...(本文书还有2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