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4年6月26日。
国家知识***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某**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诉讼阶段,某**提交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诉争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在一审庭审中,某**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系图形化的“京城”二字,其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对社会造成不良...(本文书还有1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