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丙**及原审第三人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违反证据规则,错误认定证据的可采信和证明力,乙**作为代建方提供场地、管理施工过程和进度、支付相关费用,行使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处于发包人地位,与丁**建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乙**是发包人,系错误适用委托代理法律规定的结果。生效判决已认定乙**系代建单位,但其自始未披露具体明确的委托人,乙**应作为发包人...(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