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张**、北京宝龙*************(以下简称宝龙南京分公司)、北京宝龙********(以下简称宝龙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张**,被告宝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龙南京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宝龙南京分公司、宝龙公司立即赔偿保险理赔款84800元;2.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宝龙公司对宝龙南京分公司赔偿不足的承担补充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宝龙南京分公司、宝龙公司...(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