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福********(以下简称福美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福美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吴**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美来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福美来公司无需向吴**支付销售提成;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1.一审法院没有对福美来公司提交的“提成计算本”进行认定福美来公司提交的提成计算本,是由公司财务按照回款先进行计算,然后交由业务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名确认,最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吴*...(本文书还有13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