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欢***********(以下简称智享家庭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蒲巧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唐**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该案于2022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章**,第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享家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医疗费)22751.8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5日,原告为原告单位员工唐**等人向被告投保家政经营责任保险及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20年12月5...(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