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金昆*********(以下简称金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云26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8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金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6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金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金昆公司与潘**之间不具有任何民间借贷关系,金昆公司与潘**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基于金昆公司与一珊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合同》产生的钢材款,而这一事实潘**予以否认潘**虽提交了1050000的交易明细,但该笔资金的往来系潘**向金昆公司认购房屋打的购房款,后来也未办理认购房屋的手续,但并非借款一审法院认为该银行流水能与《以房抵款协议书》相互印证为民间借贷所产生,但该笔款项金额与协议书约定亦不相符,从金昆公司打给潘**的金额来看,已高达1585445元,加上协议书中清偿的案外人沈**的借款为1145840元,...(本文书还有5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