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男,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男,198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诉人三明市明***********(以下简称明渝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渝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接受本院调查、询问,被上诉人程**、范**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渝机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由程**、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审查该案的方向错误,一审法院仅要审查明渝机械公司与程**之间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之后是否解除,将范**列为被告转向审查运输合同,在程序与实体...(本文书还有4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