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孙**、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赵*经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赵*龙与赵*之间就长春市九台区嘉鹏二期**号楼**室,面积114.2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吉xxxx号,丘地号:jt-101/6-2-17(1501)]房屋的转让行为及转让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立即将长春市九台区嘉鹏二期**号楼**室,面积114.2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吉xxxx号,丘地号:jt-101/6-2-17(1501)]的不动产登记恢复至赵*龙名下;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赵*龙、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因赵*龙、孙**未按期还款,原告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将其诉至长春市九台人民法院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9)吉0113民初****号的民...(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