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以临兰检刑诉〔2023〕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指派检察员孙*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朱**、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杨*乾约定合伙经营房产、车辆抵押业务,由被告人王**联系客户并办理抵押,由杨*乾负责提供过桥资金,王**向杨*乾按日支付其提供资金额的1‰的利息。2020年11月27日、12月16日,被告人王**先后两次向杨*乾谎称有客户需要办理房产抵押业务,骗取杨*乾提供的过桥资金共计5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在案发之前,被告人王**以支付利息的方式退赃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又退赃2.6万元,余款无力退...(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