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尚公司、神奇工场公司服从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尚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4163512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连尚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6547863号、第1654720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为第35类、第41类广告宣传、娱乐信息等。众联公司将其经营的“wifi钥匙”应用软件图标使用与连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志近似的标志,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第14163512号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同时,众联...(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