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库车市乌******因与上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库车市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车市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陈**补开1,499,891.8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不开具发票,则应向库车市乌******支付开具上述发票金额所产生的税费31,932.87元。事实及理由:本案系因库车市乌******多付了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虽系不当得利纠纷,亦因双方温室大棚建设工程产生的纠纷,库车市乌******的诉求属于双方合同关系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未予支持错误。现陈**提供的发票金额和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符,而陈**开具发票是其附随义务,其应履行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法定义务。
陈**辩称,库车市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本文书还有4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