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樊**、宋**、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许**,被告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21)云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幢××号房××的执行;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依照物权登记制度,樊**、宋**并非物权所有权人;2.樊**、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樊**、宋**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该合...(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