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宝公司诉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连宝公司起诉称,袁**在江苏徐州经营食品生产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面粉。2021年1月14日,袁**再次向原告购买面粉480袋,未付货款。2021年6月10日,袁**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未付货款。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袁**支付面粉欠款331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利息标准从2022年6月1日按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袁**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袁**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连宝公司经营粮油购销...(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