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南联******与被告青海元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南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青海元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南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9520元、违约金400133.07元(计算期限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8月9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律师费20000元,合计1139653.0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被告就泉尔湾塬农业基地培训楼建设项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了供需预拌混凝土的总数量、总价格,预拌混凝土计价、计*、质量验收;结算付款方式为每月25日至30日办理当月混凝土供应量...(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