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李**、李**、李**、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原告李**、李**的法定代理人常*,原告常*、李**、李**、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李**、李**、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原告系李*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李*系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e代驾平台的代驾司机。李*通过该公司在被告处投保有平安代驾司机意外险,保单尾号为0483,保险期间2023年8月13日20时45分37秒起至2023年8月14日20时45分36秒止,具体险种为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身故伤残保险责任,其中身故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李*在辉县××道××镇××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案外人高攀驾驶豫g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2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东转弯时发生碰撞,导致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依保险合同...(本文书还有5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