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奇台县某*****(以下简称:某合作社)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2017年11月已经退出奇台县某*****;2、要求被告办理合作社工商变更登记,将原告名字从合作社成员名册去除。事实与理由:被告合作社于2012年12月20日注册成立,原告于2017年10月出资500元成为社员,11月原告申请退社被告同意,并退还原告500元出资,但被告至今未办理合作社工商变更,原告名字至今仍在合作社成员名册中,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工商变更,被告至今未办理,原告现依法起诉...(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