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共产************(下简称番禺党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邓**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番禺党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番禺党校负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邓**有权使用涉案房屋。其一,涉案房屋是相关单位分配给邓**使用。邓**于1997年在华南师范大学毕业后持广东省教育厅发出的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和户口、粮油迁移证明到番禺党校报到,当时番禺党校接收并安排邓**的工作,并办理好户粮手续。因此,双方之间构成人事关系,而不是通常的劳动关系。其二,广州市番禺区经济管理学校(下简称番禺经管学校)是番禺党校办的主体班,从番禺党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证第xxxxxxxxxx号”可知,番禺党校包含番禺经管学校,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故两者是同一法人实体。番禺经管学校在2008年初更名为广州市松岗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校(下简称松岗学校),根本未在广州市教育局备案,没有单位法人证。其三,番禺党校事实上已将涉案房屋分配给邓**,邓**有权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等相关权利。由于涉案房屋没有合法权属证明,不能...(本文书还有5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