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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东方时尚**********劳动争议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教育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京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东方时尚**********(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与终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纠纷源之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员工手册》合法,没有证据证明。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规定情形。1.判决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曲解民事实体错误,规避违法行为认定,作出与事实相悖的判决:被申请人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足额支付的延时加班工资等。2.二审判决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曲解民事实体错误,规避违法行为认定仍覆辙原判错误,对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不认证,主观臆断作出驳回上诉诉求的判决。3.关于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基本事实。二审法院就应在双方当事人虽未有约定但法律(劳**、劳动合...(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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