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被告人龙*利用担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卢某、林某等11名工程老板在工程项目承揽、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上述11人财物共计243.42833万元,其中索*118.7405万元。龙*将贿赂款用于购买轿车**房产和日常生活开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受、索*卢某财物80.52833万元的事实。
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卢某以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名义承揽了保亭县交通运输局的保亭县三道镇田滚桥(危*)改造工程、保亭县交通扶贫“六大工程”危*改造(第二批第四标)工程等项目。为了和被告人龙*搞好关系,感谢**在上述工程项目的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卢某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海口市万华酒店送给龙*10万元。因龙*主动提出用车需求,卢某于2018年上半年购买一辆全新大众牌凌渡轿车(价值18.7405万元),将车辆登记在徐文兵名下送给龙*。后卢某还为该车购买2018...(本文书还有17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