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昆盟********(以下简称昆盟彩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盟彩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昆盟彩钢公司不承担安装费本金及利息返还义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张*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根据张*提供的兰家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张*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是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即应当适用昆盟彩钢公司与张*纠纷发生的2014年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2014年是民法通则的施行时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本文书还有3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