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2月26日,被告人孟**在辽阳县**镇**村**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5年3月3日,被告人孟**退赔被害人詹某婷全部经济损失28000元。
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辽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被告人孟**进行调查评估: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所居住的村无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